10月22日,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牛某峰连续抢劫出租车司机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牛某峰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7年12月份前后,牛某峰在市区持续作案,抢劫出租车数次,一时间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发后,牛某峰逃窜至广东省惠州市某经济开发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峰系刑满释放无业人员,2002年因抢劫罪被判刑三年,2010年因抢劫罪被判刑六年。
为谋取钱财,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牛某峰选择凌晨人烟稀少时段,在
运城市区乘出租车,将出租车司机骗至盐湖区解州镇五龙峪、史家坟、解芮路、运金路、龙居师马村等乡镇偏僻地方,采用持刀恐吓,威胁的方式,抢劫现金、微信红包合计6390元,共作案8起,其中抢劫未遂1起。2018年4月,牛某峰被警方抓获。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牛某峰对起诉书指控其抢劫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向法庭陈述,因自己好吃懒做,文化水平低,才一次次违法犯罪,案发后担心被抓,便逃窜至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牛某峰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事实且认罪,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判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凌晨夜深之时,采用骗乘小型出租车之手段,持刀具凶器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多次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曾两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一次刑满释放后,在不满两年时间内再犯抢劫,其行为已经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