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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度调查复核的通知

2018-09-05 09:58:42    来源:0359房产网    点击:

摘要:各有关单位、各调查复核家庭: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文件中《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

各有关单位、各调查复核家庭: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文件中《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绛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保障家庭进行调查复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调查复核时间、地点

2018年9月5日—9月25日复核家庭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到绛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古绛镇镇政府)领取《绛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申请表》,按照填表说明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予以办理。

调查复核对象

已享受绛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全部配租家庭。

复核方式和要求

(一)复核家庭应在调查复核期间主动到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

(二)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绛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文件有关规定,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申报复核的,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四)经调查复核,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绛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文件有关规定: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五)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交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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