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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孟村一村民自建房被拆除!

来源:运城房产信息网 2021-05-16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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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依法拆除贺村铺村民自建房违规加盖部分

        5月13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贺村铺6家村民自建房违规加盖部分依法强制拆除,拆除龙门架2处,拆除违建面积1200平方米,责令两层以下的村民自建房停止施工,并要求村民依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管理加快实施城市有机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中的承诺申报流程到村委会、办事处进行备案。2021年5月14日,执法队再次行动,对姚孟村附近一村民自建房顶层依法进行了拆除。





       2021年4月28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管理加快实施城市有机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公开发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了专题培训,对《指导意见》进行深入学习。但在之后的执法巡查中发现,有部分小产权开发商拟把小产权房包装成村(居)民自建房,以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据了解,过去有些小产权房打着建设村民住宅的幌子,违法实施商品房开发,混淆了部分人的理解。实际上,小产权房违法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质量安全保证,也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无法按期交房或者房屋出现质量等问题,购房者将会陷入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对村(居)民自建房做了严格的限定:



首先,建房人必须是登记户籍在盐湖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城、安邑、姚孟、陶村、大渠、北相等办事处(镇)辖区内社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次,必须是在个人宅基地上建设;第三,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第四,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两层,平顶房总高度不超过8米、坡屋顶最高点不超过10米,且不得压占城市道路红线、绿线。对非本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律不得申报。



《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



一是对未承诺申报,私自开工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拆除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是对未按照承诺申报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指导意见》出台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表示

对企图冒用居(村)民自建的名义,实施小产权房违法建设的,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对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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