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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南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公示

来源:运城房产信息网 2021-04-1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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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南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E-02-06地块至E-02-19地块修改方案》简介

        一、项目背景

        随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快速的发展,招商引资环境良好,开发区用地价值不断提升,同时需要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并且合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南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年)E-02-06地块至E-02-19地块中的部分地块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要求,在此背景下,对E-02-06地块至E-02-19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以便可以科学合理的进行城市建设管控。

 

        二、修改原由

        1、符合原有规划条件

        E-02-12地块为格林雅地地块,该小区已经建成。原运城市空港新区管委会城建局于2007年12月13日核发该地块的运港建字(2007)14号规划条件,容积率≤1.9,建筑密度≤23%,绿地率≥35%。2010年9月10日,运城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运政国用(2010)第01927号】,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2016年3月,《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南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运城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但是原控规忽略了该地块已审批的实际情况,将容积率编制为≤1.8。

        因此规划需要根据已发用地规划条件和已建设情况,确定该地块的各项指标。

        2、解决用地出入口问题

        在原控规中,E-02-13地块未设置直接出入口,而是考虑从广场用地设置出入口。这种方式使得广场布局、安全性等都收到较大的影响,同时E-02-13地块占用了大量的公共空间,因此需要单独解决E-02-13地块的出入口问题,至少某一面临路。由于E-02-13地块西侧为格林雅地小区、北侧为美林山小区、东侧为天尧明珠和蒲苑小区,都是已建成的小区,难以开口,只能在南侧沿陶朱公街开口。

        因此,规划增加E-02-13地块南侧用地,使其直接与陶朱公街相邻,将原控规的中小学用地和广场用地东移,以解决E-02-13地块出入口问题。

        3、落实配套设施

        E-02-14地块为广场用地,E-02-15地块为中小学用地,位于原控规“池畔居住区”中的“学府社区”。原控规根据需求配套设置了1处小学和1处广场用地。目前,项目用地内部及周边已建成格林雅地、天尧明珠、美林山、尚上府邸枫林香榭、蒲苑小区、河东金叶、惠泽苑、港府小区、警官花园等小区,但是却未配套建设小学和居民活动场地,对周边学生入学以及小区居民入住率都有较大的影响。

        根据相关资料,距离项目用地最近的小学为新港实验二小,距离约1.2公里,服务于原控规“池畔居住区”中的“园西社区”。“园西社区”有多处小区已经建设,不能服务项目用地所在的“学府社区”。

        因此,落实小学和广场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本次控规修改,对小学和广场的用地位置进行优化,有利于学校的用地布局,出入口的设置,也有利于学校和广场用地的加快落地建设。

        4、集约节约用地

        E-02-17地块在原控规中为文化设施用地。原控规意图主要是结合运城市蒲剧团这一具有河东特色的剧种发展文化娱乐,带动城市发展。但根据实际情况,在E-02-17地块用地北部建设了蒲苑小区,而且南侧预留用地,迟迟不办理相关手续,不动工建设,使得南部土地一直闲置,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为了解决蒲苑小区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提高南侧用地的土地利用率,规划对E-02-17地块进行拆分,一是按规范覆盖蒲苑小区,二是对南侧用地整体优化使用。同时考虑到原控规结合蒲剧发展文化娱乐的意图,以及现状蒲剧发展缓慢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议降低文化设施等级,在E-02-14地块(广场用地)内兼容设置文化设施用地,从而一定程度上落实发扬蒲剧的意图。

        5、重新确定各地块用地边界

        由于E-02-08地块(美林山小区和枫林香榭小区)、E-02-10(国家电网)、E-02-11地块(尚上府邸小区)、E-02-12地块(格林雅地)、E-02-16地块(天尧明珠小区)已经出让,但是出现了原控规用地界线与各地块的用地界线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本次规划需要根据已出让用地界线、已建设道路红线和绿线,对各地块用地界线进行重新划定,从而来确定未出让地块的用地界线,提升城市建设管控。

 

        三、原控规方案分析

        本项目用地中E-02-06至E-02-12、E-02-16、E-02-18、E-02-19地块已按控规实施,其中E-02-10和E-02-11地块已经对上位控规修改,本次按已修改的控规进行重新覆盖;E-02-12地块已经建设,但上位控规按现状保留时,未按规划条件和实际情况规划指标,本次规划将其按现状保留进行控规指标调整。

        本项目用地中E-02-13、E-02-17地块未按控规进行建设,属于违规建设,规划对E-02-17地块按已建设情况进行覆盖;对E-02-13地块按原控规用地性质执行,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用地面积及指标进行调整。

        本项目用地中E-02-14、E-02-15地块为空地,规划在保证其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对其用地位置和指标进行调整优化。

 

        四、修改方案

        1、位置优化调整

        规划将原控规E-02-14地块在保证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向东移至裴相路和陶朱公街交叉口西北角。

        规划将原控规E-02-08地块、E-02-10地块、E-02-11地块、E-02-12地块和E-02-16地块依据已发条件、已修改控规方案和原有控规道路进行校核,确定准确位置。

        2、用地性质修改

        规划将原控规E-02-17地块用地拆分后,用地性质由文化设施用地(A2)部分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兼容商业用地(B1)。

        3、重新确定指标

        规划对原控规E-02-12地块依据已发条件和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地块的规划指标。

        规划对原控规E-02-13地块用地指标进行合理确定。规划对原控规E-02-17地块拆分后的蒲苑小区指标进行重新确定。
 

        五、修改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影响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本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综上所述,本次E-02-06地块至E-02-19地块控规修改方案合理可行。修改后地块位置、划分及指标详见图则。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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