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5日前,已办理过预告登记业务的开发企业缴纳维修资金的流程不变,仍然由开发企业在为业主办理商品房首次转移业务前将代收的维修资金缴纳入维修资金专户中。
自2017年8月15日起,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定买房合同时,按规定代收购房人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售房单位缴纳。
看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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