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盘
  • 二手房
  • 租房
  • 资讯
首页 >  资讯  > 独家推荐 > 市场

“一房二卖”产权到底花落谁家

2019-01-10 10:11:29    来源:    点击:

摘要: 湖南省长沙(楼盘)市市民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还没办理产权证的房子,约定等产权证办下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可产权证下来后,房主不仅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

 湖南省长沙(楼盘)市市民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还没办理产权证的房子,约定等产权证办下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可产权证下来后,房主不仅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还在暗地里将房屋以“以房抵债”的形式,出售给了其他人。

这套被反复转卖的房屋产权到底花落谁家?面对不诚信房主“一房二卖”的新套路,购房户又该怎样避免上当受骗?

付清房款

房主却拒不配合过户

长沙市市民罗某于1997年1月17日从开发商处购买了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9栋301号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直到2002年,该房屋的产权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

2002年12月19日,尹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罗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罗某将该房屋作价8.8万元出售给尹某,并约定到时由开发商直接将产权证办到尹某名下。双方签订协议后,尹某当即支付了8.3万元房款。同日,罗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尹某,并办理了水电过户手续。

后来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开发商不同意更名办证,尹某与罗某又口头约定:先将该房屋产权登记至原房主罗某名下,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将产权过户到尹某名下。签订协议时,为了慎重起见,尹某还将该协议办理了公证。2009年10月,尹某将该房屋出租给了他人。

2010年5月上旬,罗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此前,尹某向罗某支付了5000元剩余房款,另外还支付了1000元办证费。但后来,罗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3年7月的一天,一名韩姓女子突然手持该套房屋房产证,称她已经购得此房,并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她要求尹某立即腾退房子。

债务纠纷

代理人将房过户给贷款人

这套明明已经卖给了尹某的房子,缘何又成了韩某的房子呢?

原来早在2010年5月17日房产证下来之时,罗某就以房屋作为抵押向韩某借款11万元,同时还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在借款过程中,韩某的朋友李某帮韩某去看了房屋现场,发现房屋有人居住。

令人惊奇的是,在此前3天,即2010年5月14日,罗某还向素不相识的李某出具了一份李某能代为买卖、过户该房屋的委托书,并且也办理了公证。

此后一年里,韩某又陆陆续续出借了20万元给罗某。

到了2013年1月,罗某与韩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欠款31万元作为房款,将该房屋抵债给韩某。

半年之后,第三人李某凭借此前的委托书,作为罗某的代理人与韩某签订了《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韩某。2013年7月11日,这套房屋过户登记到了韩某名下。

再起波澜

贷款人将房抵押给代理人配偶

韩某拿着房产证找尹某收房未果之后,她又与第三人李某的配偶邓某签订了房屋作为抵押的《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此时,尹某所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已是韩某,并且韩某又给第三人邓某设置了抵押的他项权登记。

为了追回房屋的产权,尹某将罗某、韩某、李某、邓某同时起诉到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

法院判决尹某与罗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李某代罗某与韩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判令罗某、韩某将房屋过户至尹某的名下;判令韩某、邓某撤销房屋的抵押他项权登记。

此案在诉讼中,尹某陈述,自己购买了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房款,而罗某与韩某恶意串通买卖了房屋。罗某借了韩某的高利贷后无法还本息,第三人李某作为韩某的高利贷团队成员,与韩某向房屋登记机关隐瞒真相,非法将房屋过户给韩某。然后,韩某为额外增加房屋权利负担,以虚假借款关系将房屋抵押给李某的妻子邓某,增加了自己的维权难度。

被告罗某则辩称,因资金周转需要,想拿房屋作抵押贷款,此后向韩某借款11万元,月息3%,作了抵押登记,并被要求办理委托书公证。后来又借了20万元,月息为5%或6%,在付息30万元后无力偿付本息,也没再与他们联系,房子后来就被他们过了户。

被告韩某辩称,与罗某没有恶意串通,借款时是作了房屋抵押登记。罗某无法还钱,签合同同意以房抵债。后因联系不到他,才凭此前李某的授权委托书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因为以前他借了李某的钱,所以又以房屋作为抵押给李某的配偶邓某。借给罗某的钱不是高利贷,应该由罗某承担“一房二卖”的责任。

法院判决

授权陌生人处分房产有违常理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尹某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罗某交付了房屋并办理了水电更名手续,合同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履行合同。

被告罗某违反合同约定另行将房屋借款抵押给被告韩某。被告韩某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双方实际系以房抵债,其并未向被告罗某支付房屋价款。罗某此前不认识李某(李某却是韩某的朋友),在第一次向韩某借款时即向李某出具《委托书》,授权其随意处分房产,明显有违常理。罗某愿意以房抵债给韩某时,韩某从未看房亦未对涉案房屋状况及是否有人实际居住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系因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属于无法知晓被告罗某早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原告尹某的善意第三人。

所以,被告罗某与被告韩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违交易常理,且该交易行为侵害了原告尹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被告罗某并未丧失涉案房屋的产权,其应当继续履行与原告尹某之间的协议。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韩某并非抵押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且邓某出借32万元给韩某无银行转账凭证佐证。鉴于邓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而李某是被告韩某的朋友亦系被告罗某处理房屋的代理人,不足以认定韩某、邓某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此将房屋为邓某设定的抵押权不应发生效力。

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尹某与被告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确认被告罗某与被告韩某签订的《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限被告韩某与第三人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房屋的他项权登记注销手续,限被告罗某、韩某在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他项权登记注销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尹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建议

交易应限于已办产权房屋

此案一审宣判后,韩某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

近年来,二手房买卖带来的纠纷不断增加,给买卖双方带来诸多麻烦,如大部分购房者并不知道二手房交易流程比较复杂,缺乏二手房买卖经验以及对相关房地产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所以此类纠纷也成为买卖双方之间的诟病。

天心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董娟娟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在房屋产权未行过户登记之前,即使有协议约定产权归属问题,仍存在过户不能以及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等可能性。

“"二手房"买主不能为图便宜,随意购买开发商还在办证中,或者权利有瑕疵,如设定了抵押的"二手房"。”董娟娟建议,“二手房”买卖应限于已办理产权证的房屋。

董娟娟提醒,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若遇到非产权登记人(代理人)在出售房屋时,建议要与登记产权人取得联系,查明授权的真伪。还要到房屋现场去看看,如果有人居住的,要问明情况是否为承租人,按照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内是不能随时叫承租人交房的。

“另外房屋存有多个共有人的,建议都统一签约,免得惹来不必要麻烦与诉讼。”董娟娟说。

声明:运城房产信息网转载的以上内容,不表明证实其描述,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已有条评论
请登录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看房团

新闻排行

热门楼盘

服务条款 法律声明 意见反馈 免责声明 人才招聘 广告发布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客服电话:0359-6358800 客服QQ:1332059182

copyright ©2017 运城房产信息网版权所有

晋ICP备17004050号-1